[PS教程] 创意&剽窃.设计领域中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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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承诺 2013-11-28 09:12:27
古人云:天下文章一大抄。在设计领域里,说“天下创意一大抄”可能有点言过其实,但我们常常把别人已经用过的照片改头换面用到我们个人身上来却是各位秘而不宣的事实。这种改头换面到底是创意也是赤裸裸的剽窃?有时,这两者的界限很模糊,假如硬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全是有些人模拟得聪明一些,有些人模拟得拙劣一些而已。反正这些事,古已有之 。

那些常常读我文章的读者可能已经发觉我是一不折不抠的大骗子。我曾经在文章中写过我很久之前开过印刷厂,其实我到此时还在开印刷厂。对于那些外行人来说,我所写的那些有关以往印刷技术的文字让他们听起来头头是道,挺象一回事的,但对于那些真正的印刷行家来说,他们可能会在心里暗暗嘲笑。更糟糕的是,他们可能还会把我当成是一贼。
我得承认我常常侵犯现行或者已失效的版权法及商标法,还侵犯了设计作品受保护的一点其它规定(假如这些规定不要叫法律的话)。我常常对别人的设计作品执行拷贝运用,偶然我还偷了别人某种用得很美丽的色彩。但令我暗暗佩服个人的是,我这种偷窃技术相当娴熟,以至我有一种想和各位分享的冲动。
我得先自我辩解,我对艺术作品的种种侵犯都是出于尊重,我剽窃别人作品全是作非商业或者非盈运用途,和那种赤裸裸地把别人的作品占为已有(或作商业用途)而且没有对原创者执行任意恰当补偿的行径完全是两码事。
我在想,每一人能曾经模拟过你心仪的设计、视觉创意或者字体设计的作品——这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对于这种事情,只有个人的良心才是我们的终极审判者,而对我来说,我从来没有由于拿了别人的照片设计创意后有过失眠。
假如你认为只有原创的出版者或者艺术家才能有运用他们照片的权利,那你可能会对一点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感到困惑,他们认为一点未受保护的照片完全可由公众自行支配。但就算我的内心没有老想着神圣的法律,我也尽量不剽窃那些因作者版权意识不够而缺乏保护的艺术作品。我可不会向别人鼓吹什么“未提出版权要求”等理论。当然这些观点只代表我自己的立场,和另外人无关。
当你收集了一大堆印刷照片后,你就想在你个人的创作中运用他们。在聚会请贴上用上一幅有趣的而且受版权保护的照片有时效果效果真的会更好。在一幅宣传本地动物收容所的公益海报设计中假如用上一幅来自 1952 年的宠物食物日历的照片时,也可能真的会挽救更多宠物的生命。
拿了别人的东西而不受任意惩罚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原来的作品大肆赞美一番。这种制作方法效果非常好,特殊是当你提到个人的作品时,你嘴里要喃喃有词,以表示你认为个人的设计很蹩脚,但由于加进攻了别人的作品,就立即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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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假如你拿了别人一幅照片,这叫偷窃。但假如你拿了别人三张甚至更多的照片并且放到一起时,那就叫向原作者表达敬意。就象你在上图所看到的由泰克公司印刷的明信片作品,图中为他们公司有名的大字母明信片。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对原创作品的来源及作者歌功颂德一番是一种好的作法,也可减少你被人罚款及坐牢的时间(假如真的有可能的话)。假如你真的打算以致敬的名义运用某些作品,那你的出发点第一步就应该纯粹只和艺术有关。其次你就应该有一种捡到便宜的那种feel。
法律允许你在创作的时候对其它作品执行模拟(关联法律请见 parody ),但前提是你模拟的目的全是想表达你的意见而已——这有点象《第一修正案》的某些条款,这还是“ 周六夜直播 ”( Saturday Night Live )这个节目仍能留下或者“广告克星”( Adbusters )能够存在的原因。因此我认为表达敬意和模拟之间的最大区别其实重点在于你的态度。我曾经以模拟的名义偷了别人一大堆创意——我在《追根究底》( National Enquirer )这份八卦杂志上施了点小聪明就偷了该杂志上那些房地产小册子设计,我还在参观美国特勤局时拿了他们的照片用在一家洗车店的推广策划中,当然,我还有很多梁上君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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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假如你要运用公众已经熟识的照片或者人物作政治宣言、笑话或其它的声明,那就是一种模拟,通常免于被人追究。但你要小心的是,就算象 “广告克星”这个纯粹的政治性组织也会由于他们的广告模拟而吃官司(见上图照片)
(上图以一只死去的骆驼暗讽骆驼牌 CAMEL 香烟,而下图则运用了万宝路的广告词,两张照片都是禁烟公益广告——译注)
模拟别人的作品是一种特殊令人有满意感的偷窃方式,由于你模拟的其中一目的就是要让你模拟的东西尽量和原作相似。这自然使我们很多照片设计人员都摩拳擦掌,由于人们只为模拟得惟妙惟肖,很多人都纷纷去查阅有关字体书来寻找怎么样才能正确地和原来的作品所用的字体相同,或看看怎么样在 Photoshop 软件里使到一幅照片故意看上去就象《芝加哥论坛报》在 1942 年 9 月 4 日印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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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表达敬意和模拟之间的界线有时非常模糊。我们在《出版行业》( Publish ) 杂志做了这个封面后,有些人就写信来指责我们这个封面是偷了歌星 艾尔维斯  卡斯特罗( Elvis Costello )唱片的设计意念的。当然,他们指的是整个的创意。
我不敢确认这是否和道德有关,但从法律上来讲,无论什么时候你都应该保持低调,不可过于张扬,以防住在你家隔壁的那个 87 岁老头碰巧就是创作“电力小子”( Reddy Kilowatt 是阿拖巴马州电力公司于 1926 年所创作的的卡通人物,该形象是该公司的代言人。——译注)形象的作者,他可能会控告你运用了他所创作的作品,而你偷了这个卡通人物仅仅是你想推销烤肉而已。
《版权法》有时让人越看越不懂,但有了“在线时间表”( online chart )这个相当好的网站帮助及一点常识上的留意事项,你就完全能避免被人怀疑剽窃甚至更坏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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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假如你细心查看一点设计作品,你就可发觉一点作品分明是剽窃得来的。上图的唱片封套不仅仅没有印上版权声明,而且出版商是谁也含糊不清。请注意上图 Broadway Records (百老汇灌录)这几个字也添加引号

                                                             
        你有了贼心后,第一步就得看看这件作品是否有版权声明。很多小型出版社对他们的作品版权一些都不关心,但就算作品没有版权声明,作品相同受到保护(可在出版后提交版权保护申请),假如是在 1963 年前面出版的作品是没有版权声明的,而且这些作品也有可能确实是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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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我很想把上方第一幅幅照片占为已有,但该照片是来自蒙特凡尼乐队( Montovani )所灌录的唱片,而且我知道他们深受欢迎。第二张倒是更安全一点——来自爱利( Ernie Hecksche )的管弘乐队在菲尔芒特( Fairmont )酒店灌录的唱片。我怀疑爱利大约会对发行商并没有在唱片封套上注明版权声明而提出抗议。
接下来你还要看看作品的出版日期。在 1923 年之前出版的作品都归公众所有,就算它之前曾受版权保护,就是说对于这些作品,你随时可拿来运用。而且时间太久的东西也没人去注意,除非它是一商标,由于商标还受到其它法律及期限的更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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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对于照片剽窃者来说,很久之前一点商品的照片目录(象上图这些照片来自美国火柴公司,或钻孔工具公司)也大可明目张胆地拿来运用。运用这些照片被人检控的机率相当低。
我通常会用 Google 搜一下那些之前的出版商或者关联的厂商是否还存在。虽然版权可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售出,但假如有人把有关版权卖给另一机构,而这个机构到此时已经不存在,或者某本杂志此时已经不出版,那一般人都不会知道这些机构当时到底买了什么过来。 “假如我能和公司联系上,我肯定会经他们同意才运用”这句话就可让你成为疯狂运用别人的照片及印刷作品的一相当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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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我真的很想把这张照片占为已有,但我知道维德( Wieder )出版公司至今仍旧存在,而且我也不想跟那些“充满野性”( he-man )的律师打交道。因此我只能把这张照片刊登在本文中,仅作为解释什么叫“正当运用”这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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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 在我自己的设计中我有好几次用过这张尖叫的妇女照片,虽然我知道在某个位置肯定有某自己拥有《爱恋幽灵》( Tormented 电影的版权。但我也有借口来为个人辩解,由于这些照片是来自另一本展示推广的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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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 这张有关“精明商人”( Dealer's Choice )的棋盘游戏照片我觊觎已久。但自从 Transogram 玩具公司的主席(即该游戏的生产商)在 1986 年被列入玩具名人堂里,我也就放弃了这种念头了。
说起来我们还得感谢在 1990 年法庭对版权法的一法律解释,使到我们此时对哪些才是独一无二的作品更轻易判断。假如你的作品足够独特,就可被当作是一件新作品并受法律保护,就算你在创作该作品时受到其它作品的影响。一般而言,这个法律解释对原创者有利,因此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再创作”类型( cross-medium )的版权案件(这种创作形式是依照一幅照片来绘画或者依照一张作品执行雕塑)。假如你的出发点是想把一幅照片改头换面,试图让别人看不出原来的作品,那你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假如你把一张别人的作品和一张你独立创作的作品合在一起,我个人会对你网开一面,但在法律上就很难说了。
幸运的是我们有一 1999 年的案例可引用,该案是关于 Corel 软件所附的照片 CD 的官司,使到我们在法律上有了很大的运用空间。在该案中法官的解释为,一件已经失去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以其他形式做的拷贝品或者照片(如照片)是不要作为一件新作品而享受版权保护的。除非失去版权保护的照片在新的作品中有过一点特殊的处理(如一点滤镜或者光芒的特殊效果)才能考虑它是一件新作品。这意味着所有那些在 eBay 或者其它网站里扫描的照片及平面资料你都可运用,但你在运用该照片时要声明版权是不属于你自己的,而且拷贝品要与原来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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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真的要感谢法官的判决,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拷贝品一样不受版权保护,除非它是一件收藏品。我其中一本最喜爱的书(如上图)就只能保护它所有的东西,但对于里面单独的照片,却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但问题是,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许会使你变得更自私,也使你贼心越加蠢蠢欲动。这种诱惑有时会让触犯法律,你心里阴暗的一面会把你拖下深渊。
因此什么时候才叫剽窃,一般都仅靠常识及本能判断。作为一名创作人员,你应该知道界线在哪里,你也应该知道怎么样把你个人的作品在你离开这世界后仍旧被后人记住。我认为我所作的大部分事情就象那些民歌歌手相同,他们“继承”了一点旧的曲调而谱上新词,使到他们能够反反复复在咖啡馆及其它节日庆典中呤唱(并不想要向歌曲的原创者补偿)。我运用别人作品的目的全是希望我的设计不能太过沉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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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 假如这世界上没有人象我相同偷来这些很久之前的纸牌上照片运用在我的设计中,那这些优秀的照片艺术会否和它们的公司一起永远消逝?
而你不要拿那些大公司的东西,起码,不能偷迪斯尼的那些卡通人物,就算你的动机怎么样高尚。
事实上,因为我对于之前的作品充满尊敬与热爱,总使我对那些作品有一种想占为已有的冲动。但我可不象心理书上所说的那些百万富翁,他们收藏东西全是只为避免它们被别人拿去。而我收藏它们是只为能够和别人分享。至少,这也算得上我的一借口。
陶金枝 2013-11-28 09:12:32
专业抢沙发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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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旎旎 2013-11-28 12:35:55
占坑编辑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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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霞文 2013-11-28 19:33:49
广告位,,坐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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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善思 2013-11-29 06:51:36
广告位,,坐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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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海幻 2013-11-30 11:20:27
边撸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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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溪 2013-11-30 13:54:26
支持,楼下的跟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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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帆 2014-3-11 15:10:46
LZ敢整点更有创意的不?兄弟们等着围观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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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浓绮 2014-3-19 15:56:57
看起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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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妍 2014-3-27 11:39:46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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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娅琼 2014-3-30 17:25:04
回个帖子,下班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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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书 2024-7-29 14:31:15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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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叔樱花 2025-1-10 10:30:11
前排支持下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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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梓琬 2025-4-2 08:03:37
路过 帮顶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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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彬 2025-4-10 10:53:53
占坑编辑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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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安娴 2025-4-12 18:00:07
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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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姝 2025-4-24 19:31:20
沙发位出租,有意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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